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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71550453号“豪邦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
栏目:典型案例 时间:2024-08-06 17:10:31 点击:
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71550453号“豪邦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
商评字[2024]第0000019746号
  申请人:江西豪邦实业有限公司
  委托代理人: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
  
 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50453号“豪邦”商标(以下称申请商标)注
册申请不服,向我局申请复审。我局予以受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
  经复审查明: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038号“豪邦HAOBANG及图”
商标(以下称引证商标)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,该决定已
发生法律效力。
  经复审认为,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,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
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。
 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如下:
 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。

独任审查员: 高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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